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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存储安全抵押金至少60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13:41 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煤矿企业须以其法人名义将一定资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本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其中,产能3万吨以下(含3万吨)煤矿须存储60万元至100万元。

  记者25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产能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煤矿企业须存储150万元至200万元;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须存储250万元至300万元
;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事故,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及同级

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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