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琳桦 上海报道
“知识产权是一个哲学问题。”12月20日晚,面对台下200多名复旦学子,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侃侃而谈。
刘春田强调,当前很多学者运用洛克关于“劳动”的理论来解释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错
误的,“‘创造性劳动’这种提法也有问题,创造与劳动在本质上有区别,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有自身的内涵和外延”。
刘还指出,知识产权不是一个现实财产,而是一种生财的手段,是现代生活的一个“点金术”。
演讲之前,就知识产权立法的相关问题,刘春田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立法的原动力是企业
《21世纪》:不少发达国家近年来都在制订长远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你认为我国应该如何应对?
刘春田:发达国家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这些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其必然性。这些做法对他们进一步掌握经济技术领域领先地位的控制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迅速崛起的发展中大国,从全局上讲,我们正在经历着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的历史进程,技术、经济都相对落后,在这个历史阶段,我们又遭遇了发达国家从工业经济社会向所谓以技术为主导的知识经济社会转变的历史阶段。这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如果能抓住机遇,在向工业经济社会转变的同时,在一部分领域实现向知识经济社会转变,对我国的和平崛起将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从长远看,我国考虑和制订一个基础性、核心、全面、长远的知识产权战略措施是可取的。
《21世纪》: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起到一个什么作用?
刘春田:政府的角色就是要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在企业,政府应该主要运用调节手段,为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环境,它不是市场经济的利益主体。
在很多发达国家,政府不是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但它们的职责是为企业服务,所以当企业的利益被侵犯时,他们可能出面。
《21世纪》:但美国把知识产权视为国家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刘春田:这些规则的最初版本一般都是由美国的大公司和跨国企业提供的,他们有这样或那样的需求,有各种各样的设计方案,他们把这些需求和方案通过立法机关转化为法律和法案,并利用他们在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使之转化成为一个国家甚至全球性的游戏规则。
《21世纪》:你认为中国企业应如何有效地把自己对知识产权立法工作的声音反映到政府或者国际层面?
刘春田: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就是组织成一些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的力量,总结和反映他们的需求,形成他们的声音,以影响市场和立法部门。
另外,不要忽视中小企业的声音,大企业乃至跨国公司是经济运行的主干,但是广大的中小企业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甚至是一些创意的来源,他们对知识产权的立场、要求也应该反映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中去。当然,中小企业关键还是要把自己的技术开发与经营规模做大,他们的经验也是法律规则的重要来源。
其次,行业协会应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善于影响政府,为企业的利益服务。目前,我国还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但从长远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基础是企业,政府则起一个搭建平台、提供服务的作用。
“法律不回答技术问题”
《21世纪》:10月24日,香港公民陈乃明成为全球首例因BT下载侵权行为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的人,这个案子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其中一个争论焦点是,陈乃明作为新技术的一个用户,而不是新技术的生产方,为何法院会做出相关惩罚?
刘春田:陈乃明违反了香港的《版权条例》,他侵犯了三部电影的版权。
同时,他的行为实际上是把属于别人私权(版权)的东西,通过技术加工置于自己的控制下,然后将其放到一个任何人都可以取阅的公共领域。需要强调的是,他不只是一个使用技术的用户,他的行为本质在其已触犯了别人的私权。
《21世纪》:这个案子的另一个焦点是陈乃明是否应获刑事判决,区别民事和刑事犯罪类型的标准是什么?
刘春田:知识产权是关于财产的法律,如果把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统称为知识产权,那么,侵犯知识产权就是侵犯了根据这些要素所产生的利益。
在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民事责任主要涉及个人的财产责任,犯罪人侵犯到了个别主体的正当权利。
而认定其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有几个标准:第一,其主观因素,也就是当时他的心理状态;第二,是客观标准,即其行为是否已触犯法律需保护的社会关系;第三,其行为与对方的损害和社会关系的破坏是否有直接关系;第四,实际产生的结果。
更重要的一点,国家不干预民事权利,而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除了造成别人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外,它还侵害了国家对这个问题要保护的秩序和评价。
《21世纪》:一些新技术的应用,常会对原有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破坏力。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应如何跟上技术创新的步伐?
刘春田:新技术发生后,不是技术对社会有破坏,而是通过技术的应用产生新的利益关系。
技术很活跃,每时每刻都在发生,但法律相对稳定,它调整的是一种利益关系。法律不回答技术问题,它回答社会关系,也就是一个财产关系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技术在变化,但人们的社会关系没有变,因为无论什么样的技术,它所发生的关系都是创造、传播和利用,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关系没有变化,所以其实不存在从根本上重新调整知识产权的立法。
将来,当网络非常普遍,供需市场的这种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还是非常清楚的,因此任何人都不应该用复杂的技术问题来掩盖、扰乱和歪曲简单的法律关系。
《21世纪》:很多地方在提“创意经济”,靠挖掘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获取发展动力。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这些创意经济的主体应注意些什么?
刘春田:最终要注意的还是保护意识。这与目前一些中小企业面临的情况也是一样的,因为商业秘密在很多企业中就是其技术发明的主体。
我的建议是,如果这种创意属于技术层面,研发很困难,但传播和解剖又很容易实现,那么最好是立刻去申请专利,防止成为一种公用的东西。但是,如果这个技术开发很难,解剖也很难,最好就选择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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