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越界颠覆监管格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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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 09:52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万云 于无声处云正起。2005年,“银行号”基金对基金业的冲击余波未了,“银行号”保险公司又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开局而悄然起程。 据消息人士透露,工商银行希望成立一家专业的银行保险公司,中国银行则希望把中
从代销到自产自销 2006年是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第一年。不经意间,国际并购形势下的金融集团通过对中国银行、保险的参股和合资已将这种全能金融的模式带进来,像德国安联、美国花旗、英国汇丰、荷兰ING、美国运通等等,在国内拥有合资保险公司和合资基金公司同时又参股银行或银行卡公司。 据市场人士透露,在银行业“十一五规划”中,银监会对银行有意发起成立或合资成立保险公司表示赞同。市场种种信息也表明,国有股份制银行早已经不满足只代销其他公司的保险产品,希望“自产自销”。消息灵通人士称,德国安联保险举资10亿美元购得工商银行3.3%的股权合约里,安联承诺将协助和推动工商银行成立一家专业的银行保险公司,这家专业保险公司只生产和销售在银行柜台专售的保险产品。作为欧洲本土的保险公司,工行也非常看重安联的银行保险业务与经验。 在中国银行选定苏格兰皇家银行等作为其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中国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也表示,将与战略投资者在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个人金融业务、公司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及保险业务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 中国银行全资子公司中银保险计划在2006年上半年,将公司总部从深圳迁至北京。时下,中国银行在官方网站上正在大量招聘保险专业应届毕业生。 冰刀上利润 事实上,无论从资产规模、网点规模,还是从消费者的信赖和依存度比较,银行业都比保险业更具优势。今后当你进入一家银行时,它会向你开启四扇门:贷款、保险、基金理财、年金和储蓄。但是“如果银行简单地认为凭借其营业网点优势和规模优势就能取胜,完全是个误区,银行做保险公司需三思而后行。”来自中国台湾的保险专家、现华泰保险的CEO张嘉麟特别强调。“这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业务模式,保险是负债业务,对资本金要求高,需要对长期投资过程中风险的把握。保险业务的复杂程度在金融行业里是最高的,保险不以规模论成败,也许规模越大,风险越高,利润越难做。” 据参与者透露,在工行、中行拟筹建保险公司的消息传出后,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专门问计于几位保险界专家,与他们讨论未来银保之争中保险业的应对之策。 一位参与讨论的专家表示:目前由保险公司销售的银行保险业务在多家新兴公司业务比例中占了绝大部分,但银行保险的利润却被称为“冰刀上利润”,聊胜于无。虽然为保险公司带来了一定的保费收入和规模效应,但高成本实在难于削减。 中国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中国保险业应该对“银行号”保险有所警觉。“毕竟银行有38万亿资产,而保险业才1.3万亿资产,这种不对等的规模是保险业的不利之处。” 而张嘉麟对“银行号”保险公司的发展持非常保守的态度。他说,“世界上全能银行模式最成功的当属花旗银行,但花旗已经在今年1月将其全资寿险子公司的业务剥离,由另一家全球知名保险公司美国大都会人寿并购花旗旗下的旅行者保险。这一结局也许就是对银行做保险公司的一个前车之鉴。” “几年前在金融控股风潮下,中国台湾地区银行也萌生做保险公司的想法,但是真正自己做的极少,有的只是通过金融控股集团下参股银行或保险公司。”张嘉麟说。 “一行三会”监管藩篱 专家表示,一种新监管形式的诞生将是“银行号”保险现身市场的前提之一。 此前,虽然“银行号”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有跨业经营的现象,但“银行号”基金是特批的模式,所以,业内人士认为,这种经营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保险负债经营属性使它的经营管理有其特殊性,因此,“银行号”保险对监管层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急需跨越政策的藩篱。 从保监会的监管统计看,中银保险属于外资财产保险的监管范围。而中国银行的广告中,已经将中银保险划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机构”,由此,中银保险还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郝演苏教授认为,“此前,光大银行以集团的形式参股成立了一家合资保险公司,中信集团也参股成立信诚人寿和安联中信合资寿险公司,但非常明确的是,合资寿险公司属于保监会的监管范围。未来,一旦银行以子公司的形式拥有保险公司,那么这种监管权就很难界定。” 2003年,中国金融监管正式确立了“一行三会”的格局。其中,央行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一起,构成了严密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等三大领域的监管体系。这种监管格局也是与转型期内“分业经营”的现实相适应。但随着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和内部变革的加速,市场形势及市场主体发生的变化对既有监管建构形成了新的变革压力。 由于银行、保险、证券的相互渗透和跨市场产品的日益增多,2003年9月,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对跨市场经营的新业务新产品进行监管协调。但这种碰头的机会却并非固定的形式。未来,成立一个常规监管体系也未可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