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 可口可乐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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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 17:2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彭俊杰) 因要求将“芬达”饮料瓶注册为立体商标而未获批准的可口可乐公司,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因“芬达”饮料瓶与普通瓶型整体设计基本相同,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不具有显著性,据此判令可口可乐败诉,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据了解,“芬达”饮料瓶的主要特征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瓶型是一种三维标志。可口可乐公司认为,瓶身的下半部分往往是消费者视觉识别的主要部位和主要的接触部位,这种瓶型是盛装其生产的“芬达”饮料产品的特有瓶型,能够与普通瓶型相区别,而且瓶型立体商标在多个国家都已获得注册,明显具有显著性,商评委应该允许其注册。 今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诉商评委驳回立体商标注册申请案。可口可乐公司表示再次上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审决定。 记者联系到了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公共事务及传讯部副总监翟嵋,她表示,由于判决结果才刚刚下来,目前可口可乐并没有决定是否还要上诉,会等待稍后与公司的律师进行商讨,做出全面评估后再做决定。 而商评委坚持认为,“芬达”的饮料瓶设计比较简单,缺乏特色,不容易与其他饮料的瓶子相区分,并不能产生区别于其他普通瓶形的显著特征,整体缺乏显著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