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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获准发行混合资本债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 01:43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 陈琰)银监会昨天发布消息称,今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并按规定计入附属资本。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已经基本用足次级债限额。准许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可以拓宽商业银行当前较为单一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目前银监会已批准兴业银行发行这一债券。

  记者了解到,在我国12家股份制银行中,只有招行等少数几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了银监会规定的8%标准。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2006年前,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如果不能达到这一标准,银监会将对其业务扩张作出限制。

  ■名词解释

  混合资本债券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混合(债务、股权)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与目前各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高的资本属性,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其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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