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允许符合条件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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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16:26 银监会网站 | |||||||||
借鉴资本监管的先进经验探索我国商业银行附属资本补充新工具 银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的原则,结合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现状,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并按照规定计入附属资本
鉴于目前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已经基本用足次级债限额,进一步补充资本渠道有限的实际,银监会顺应资本监管的国际趋势,推出混合资本债券这一巴塞尔协议认可的附属资本重要补充手段,将极大满足我国商业银行的迫切需求,为我国商业银行开辟了补充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新渠道。日前,兴业银行已经银监会批准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 据了解,混合资本工具是比普通股票、债券更复杂的金融工具,巴塞尔协议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银监会借鉴其他国家对混合资本工具的有关规定,严格遵照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原则特征,设计了符合我国情况的混合资本工具认定标准。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情况,银监会选择了以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作为我国混合资本工具的主要形式,并由此命名我国的混合资本工具为混合资本债券。在商业银行最多可以发行占核心资本50%的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情况下,推出混合资本债券,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这种债券,填补现有次级债和一般准备等附属资本之和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提高附属资本在监管资本中的比重。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的一些特征使它具有了更强的资本属性,对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的促进作用也更加明显。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制度,有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健,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利益。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探索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新机制。2003年11月,银监会参考巴塞尔协议对附属资本中“长期次级定期债务”的规定,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推动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补充附属资本。2004年6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次级债券,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融资渠道,明显改变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今年,银监会又选择了“混合资本工具”开始了商业银行补充附属资本的新探索。下一步,银监会将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继续进行其他资本补充方式的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