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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登记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10:23 南方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
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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