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 45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新华社 22日受权播发这个决定和修订后的《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条例》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条例》还规定,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 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 2006年 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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