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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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4:05 每日经济新闻 | |||||||||
证监会与银监会明确治理违规担保中的分工和监管 祁和忠每日经济新闻[2005-12-23] 昨日,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审核要求及责任进行严格规定,并明确了证监会和银监会在治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工作中的分工和监管职责。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四种情形: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同时,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通知》还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等事项。证券和银行监管系统各派出机构加强监管协作,充分利用信贷登记系统实现贷款、担保信息共享,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放贷行为的查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