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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0:11 北京娱乐信报

  据新华社电 修订后并于昨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条例》规定,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
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条例》还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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