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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资企业获准在祖国大陆贷款 暂行办法昨日公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11:15 南方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21日公布了双方共同制定的《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局长何世忠。

  何世忠指出,今年9月国家开发银行与国务院台办签订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是落实胡锦涛同志“只要是对台湾同
胞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对促进两岸交流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对维护台海地区和平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对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有利的事情,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去做,并且一定会努力做好”讲话的重要举措。为实施《合作协议》,双方共同研究制定了《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1日予以公布。

  《暂行办法》共分七章,对贷款对象、贷款领域、贷款品种和利率、贷款的申请程序和评审办法、信贷合同的签订以及贷款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根据办法规定,台商在大陆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台商投资区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可申请贷款。

  何世忠说,《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已在国家开发银行网站(www.cdb.com.cn)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网站(www.gwytb.gov.cn )上公布,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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