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制定办法规范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规定,企业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当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应作相应财务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要在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调查清理的基础上,取得包括具有法律竞争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合法证据。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企业申报核销单笔资产损失超过10万元、资产总额10-50亿元的企业申报超过50万元、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的企业申报超过10
0万元的,需报省国资委核准。企业发生上述限额以下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应按内部核批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按季度上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并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说明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单独披露。工作中,企业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省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