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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规范:宏观调控的新阶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03:43 第一财经日报

  12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明确了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四项原则,确定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这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一段时期以来,针对宏观调控政策,某些地方部门和学术界产生了不同的认识。由于对宏观调控特别是产业结构调整缺乏统一的认识,所以,在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时,出现
了执行不力甚至阳奉阴违的现象。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国务院颁布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确保未来产业结构调整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按照规定,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将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为原则,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产业协调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既定目标,国家确定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今后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强

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优化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区域产业布局;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等。

  与此同时,国家确定了200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产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确保产业结构调整落到实处。

  从性质上来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属于指导性规范,不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约束力。但是,由于暂行规定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投资者在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中央政府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必须考虑到未来发展的产业政策。从这个角度来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既是投资者的市场指南,同时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

  从历史经验来看,基础产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一般投资者不愿意进入基础产业领域。国家将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把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化转变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就是为了鼓励更多的投资者投身到农业产业化发展中来,通过资金、技术支持,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家还会出台配套性税收、信贷政策,全方位地支持和鼓励民间投资者进入农业的现代化产业领域。

  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定不能代替投资者的自主决策。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曾经对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心理预期进行过模型化研究,他们认为决策者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充分注意到政策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如果投资者根据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性意见,一窝蜂投资,那么到头来,不但不能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反而会加重产业结构不合理现象。所以,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必须随时修正。

  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性、阶段性恰恰说明,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国家必须充分注意信息的搜集和规划,及时调整国家的产业结构政策。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宏观调控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政府工作有了具体的目标和方向,投资者可以参照指导目录实现预期的目标。地方政府也不能违规审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负责人再也不用“提钱进京”,到各个部委申请项目了。这个规定就像一个“安民告示”,确保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健康发展;同时也是政府的庄严承诺,凡是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项目,政府必须予以审批。

  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属于宏观调控基础性规范。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重点确定之后,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对行政许可、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作出修改,确保宏观调控措施系统化、完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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