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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备案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16: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 (记者 陈二厚) 记者2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税务总局日前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规定要求,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
核查。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勾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二是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

  对有下列六类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

出口退税、抗税、虚开
增值税
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据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规定处罚外,将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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