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海关警示企业切不可将减免税设备擅自挪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09:3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 蔡岩红

    记者今天从成都海关获悉,涉案高达1.5亿元、因擅自将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了该关的严厉处罚,企业不得不缴纳了因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期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金共计122.5万元。据悉,该案是成都海关查获的最大一起擅自将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行政处罚案件。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对内资企业、三资企业及一些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出台了一系列特定减免税政策,利用好这些减免税政策可以使企业更好地上规模、上档次。但近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减免税设备擅自挪用现象日趋增多,仅2004年至今,成都海关就已相继查处10余起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挪用、转让减免税设备案件,涉案货物价值近4亿元。

  所谓减免税设备就是指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享受国家减征或免征关税的货物。依据海关法规定,该类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成都海关关员告诉记者,在他们查处的案例中,一些企业擅自将减免税设备转让或转移至与本企业有特殊关系的其他企业使用的违规行为较为常见,而根据特定减免税政策规定,减免税货物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不得以自用的名义,替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其次,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等,不得擅自变更设备使用地点,如确有需要则应报海关批准并按相应规定执行。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