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谷明
每到春节临近,媒体会不约而同出现一波农民工问题的热潮,报道的焦点基本集中在“欠薪”、“讨薪”上。
然而,中国资深劳工问题专家、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说,“这是片面
的,民工问题其实很多,并非只是“欠薪”、“讨薪”,工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12月8日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上,当面对民工伤亡增加21.1%时,副市长陆昊痛斥:“一些企业漠视外地人生命。”
12月15日,北京某报以《无钱治病死于同仁医院》为标题,报道了齐齐哈尔市来北京打工的王建民,在北京同仁医院就诊时,因无钱治病,死在医院急诊一楼男厕所门口的惨剧。
“追讨1千亿欠薪需3千亿成本”,这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针对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成本调查得出的结论。
为什么受伤总是民工
来自北京市建委的数据显示:目前北京6000多个工地上,2万多名高空作业人员中,绝大多数为外来务工人员。
北京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周毓秋公布的事故通报显示:6月份来,北京市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92起,死亡115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98人,占总数的85.2%,事故多发生于脚手架、拆除井字架、电梯安装、临边、平台施工等建筑业作业场所以及空调安装、外墙清洗等行业。
刘开明认为,之所以我们总是听到民工伤亡不断增加,表面看是因为基数大。
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01年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8961万人,2002年超过9400万人,2003年9820万人,2004年仅上半年就有8009万人,加上他们的家属,全国目前约有1.4亿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就业、生活。专家估测,今后5年将是农村劳动力供给的高峰期,外出打工的农村人口将以每年800万人的速度增加。
刘开明介绍说,近年来的调查数据表明,进城务工者主要是16-45岁左右的青壮年人口,他们进城就业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纺织和餐饮服务等行业。
记者手中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二、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比重达46.5%,其中第二产业占56.7%,绝大部分处于流动不定的状态。如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共有3800万人,其中农民工就约有2700万人,比例高达71%。在电子元器件的设备制造领域,电子装配工中,农民工占68.2%;矿业占52.5%;社会服务与居民服务占55.9%;餐饮旅游业占58.4%;经销人员占58.3%。
作为中国资深劳工问题专家、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博士曾在其著作《身体的价格——中国工伤索赔研究》中称:“为什么受伤总是民工?根本上是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它仅仅是城市保障体系,而不是全社会性的保障体系,农民工处于整个体系之外。”
刘开明介绍说,现在对于如何解决农民工伤残赔偿问题主要依据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是绝大多数国家优先考虑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据了解,我国在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即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对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综观全局,在中国以往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工伤保险相对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却相对滞后,形成了与现实需求严重脱节的局面。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程延园在其著作《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与立法发展》中认为,“从1951年以后,工伤保险条例一直没有进行补充和修改,工伤保险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比如覆盖范围窄、缺乏社会互济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工伤认定标准模糊、赔偿标准过时、伤残等级鉴定缺乏统一标准等。”
维权道路为何漫漫无期
自2003年12月开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全国8个省发放农民工维权状况调查问卷和农民工维权手册各8000份,调查农民工维权典型个案17件。
对于农民工发生伤残要求索赔“遥遥无期”、“倾家荡产”和“绝望无助”的现象,《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执行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肖卫东告诉记者:“一裁二审、工伤认定作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处理前置独立程序的制度使农民工维权成本增高、效率降低;劳动争议仲裁的60日申诉时效制度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条件苛刻,将很多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排除在依法维权的门槛之外;工伤伤残津贴按月领取困难、一次性领取又数额过低,使因公受伤的农民工生活更加艰难。”
“劳动合同是农民工要求赔偿的关键,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就要求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才有资格申请工伤赔偿。”刘开明介绍说,现实中,由于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许多受到伤害的农民工无法举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无法取得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所以导致工伤认定问题迟迟不能解决。而农民工不拿到《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伤民工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农民工不得不首先解决工伤认定问题,这样的话,伤残农民工又回到了原点。”
肖卫东告诉记者:“工伤认定作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前置独立程序劳民伤财,应该简化不必要程序,因为70%的仲裁都会拿到法院重新审理,与其这样还不如就在法院阶段审理。”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肖卫东介绍说,从实际调查的案例来看,为了完成工伤认定,走完认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有的农民工要等上三四年的时间,有的甚至更长。
为了说明前置独立程序的缺陷,肖卫东举了一个案例:陕西农民工赵小军,2002年4月1日下夜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先后经过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向东莞市社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一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直到现在再审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赵小军的工伤认定问题还没有结果。
“王建民因为没有钱治病死于同仁医院厕所口的事情,若从法律角度分析,这是劳工法律的空白,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建立一个农民工伤残援助机构或制度。难道我们可以有收容所,就不可以建立一个农民工伤害医疗人道主义机构?”刘开明说。
“实际上,我们的法律有一个‘先行执行’的条款,民工在诉讼期间因为没有钱治疗,司法机构可以要求被告方提前支付一些医疗费用。但是现实中,一些司法机构为了减少麻烦,一般不会主动对被告方提出要求。”肖卫东说。
在对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伤残农民工及其维权过程研究中,刘开明发现,工伤伤残津贴按月领取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家住外地按月领取工伤津贴不便,用人单位大多是个体私营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如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更保险,但这很难实现。因为许多地方要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很多单位不负责任,使那些赢了官司的农民工往往要三番两次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对此肖卫东认为:“在领取伤残津贴过程中,核心就是账户问题。我曾经处理过相关问题,当时社保局以北京市社保系统的电脑程序没有向个人支付的设置为由,拒绝把伤残津贴直接划拨给民工,这违反了国家规定个人或家属有权申请直接划拨的规定。无论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不愿意一次性或直接支付工伤民工的伤残津贴。
■资料
中国在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即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对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中国在部分地区开始了工伤保险改革试点,1996年8月,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同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也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标GB/T16180-1996),标志着对多年沿用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了全面改革。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51年制订、1953年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之后,第一次制订的、专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伤保险法规,对于推进工伤保险改革,规范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工伤保险争议至关重要。
《工伤保险条例》从法律上实现了《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增强了工伤保险待遇权的行使与保护机制,为建立和健全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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