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税局:转让自用5年唯一家庭用房免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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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10:22 人民网-华南新闻 | |||||||||
广州市地税局回应部分媒体不实报道 本报广州12月19日讯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今天正式向记者作出回应: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的家庭生活唯一住房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仍然有效,并重申该政策是国家制定的统一政策,只要符合条件的个人转让房产交易行为都可以享受到该项税收优惠。
12月18日,广州某媒体在报道广州市从明年1月起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新闻中,提及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的家庭生活唯一住房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将作废的消息,引起市民纷纷咨询。 该负责人今天表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关键是明确对自用、购买、转让住房的时间界定标准。如果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点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自用时间。这项规定也是充分照顾了纳税人的实际利益。 (鞠青 吴冕) 链接 个人自用房屋的起点时间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购买商品房的,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购买公有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自建住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 个人自用房屋的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所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华南新闻》 (2005年12月20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