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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转让房产所得征税2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2:25 重庆晚报

  买房“利润”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广州近日出台一打击“炒楼”的措施。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广州市二手房交易市场非常活跃,楼价持续上升,“炒楼风”有了苗头。统计资料显示,广州市二手楼市11月的总体成交量环比增加16%,成交均价为3134元/平方米,环比上升3个百分点。

  为此,广州市地税局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补充文件。根据该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如纳税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则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按售房收入全额计征,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0%。新华社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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