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委要求各地两年内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05-1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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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 08:46 审计署网站 | |||||||||
昨天,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原则上各地区可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热价与燃料价格联动
意见指出,城镇供热实行政府定价,要 建立热价与燃料价格的联动机制。 各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供热的燃料特点,当煤炭等燃料价格在一年内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生产的出厂和供热销售价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对供热企业的影响,确保正常供热。 供热商品化两年实现 意见指出,将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同时,实行将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原则上各地区可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具体由各地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非公经济可参与投资 意见要求各地区要完善和培育供热市场,在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逐步达到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提高供热投资运营效率和产品质量,改善供热服务,满足用户需求。要加大国有供热企业的改革力度,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允许非公有资本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 困难户采暖政府筹钱 意见特别强调了低收入困难群体的采暖保障,要求各地区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资金的筹集以同级人民政府为主,上级人民政府可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将在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考虑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保障支出因素。 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 根据意见,各地要优化配置城镇供热资源。坚持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供热。各地区须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供热发展专项规划,优化城镇供热结构;要从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出发,积极整合供热资源;改变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部门分散供热的模式,实行供热社会化、专业化。 供热应建立应急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对供热市场准入、退出、价格、质量和安全等实行有效监管。要建立健全城镇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稳定供热。对可能出现供热燃料紧张的地区要实行供热燃料应急储备制度;对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企业要有应对措施,必要时依法实行临时接管。 新建楼要装热计量表 意见指出,各地区要加强城镇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新建住宅同时还要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既有住宅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热计量系统改造随建筑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供热改革背景:福利供热问题多 职工家庭用热、职工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多,尤其是收费难、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影响了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改革城镇供热体制,解决福利供热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北方地区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潘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