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左右实现供热商品化
本报北京12月18日讯 记者 朱剑红 报道:继2003年发布《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建设部等八部委近日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原则上各地区可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具体由各地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意见》提出了这一改革近期的几项重点工作。一是城镇供热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建立热价与燃料价格的联动机制。
二是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
三是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逐步达到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允许非公有资本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
四是各地区在制定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
五是优化配置城镇供热资源。要坚持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供热。
六是大力促进供热采暖节能工作。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积极运用水力平衡、气候补偿、温控和计量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造供热设施和管网。要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新建住宅同时还要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既有住宅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
七是加强供热市场监管和应急保障。
《人民日报》 (2005年12月19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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