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孟芗 北京报道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相比我国企业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8%、8%计入个人账户来说,负
担较轻,政策鼓励性导向明显。
缴费优惠之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对上述政策做出统一规定,主要出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初衷。
2001年,国家为了给灵活就业者养老、医疗等提供政策支持,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首次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及接续养老保险等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称,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此后,各地纷纷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灵活就业者的参保政策,大部分都降低了参保和续保的门槛,但各地采用的办法各异,缴费基数为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缴费比例从16%到21%不等。如上海、沈阳、大连、福州的养老保险费率为18%,杭州是17%,长春为20%等等,总体上看,比国有企业职工参保的费率平均低10个百分点。
2001年,作为较早推出灵活就业者参保地方优惠政策之一的辽宁,对灵活就业人员推行18%的缴费比例。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0%计入统筹账户,但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水平。
辽宁大学副校长、辽宁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穆怀帮记者粗算了一笔账:按照当时的计发标准(退休人员可以享受社会平均工资20%的基础养老金)计算,灵活就业者相当于交纳10%的养老保险费,而可以享受20%的养老金,无形中养老待遇增加了1倍。
毋庸置疑,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鼓励灵活就业者的参保积极性。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大连市社保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灵活就业者普遍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特点使得他们更加注重眼前收益,而忽视未来收益,对未来的社会养老体系没有信心。因此,即使享受优惠政策,参保积极性依然不高,参保人数仅占所有灵活就业人员总数的30%左右。
各方争鸣
按照《决定》中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相当于12%计入统筹账户,比目前辽宁的政策高两个百分点。
计发办法也较以前发生了改变。
新的计发办法规定,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与辽宁的老办法相比较而言,后者只要缴费满15年,就可以享受20%的基础养老金,而新办法则是按照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待遇。粗算下来,今后灵活就业人员必须要缴费满20年,才能与过去享受基本持平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新制度)从鼓励缴费时间上,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对年龄偏大的灵活就业者来说缺乏吸引力。同时,并没有形成鼓励缴费数量增多的机制。”穆怀中说。
穆怀中认为,让灵活就业者享受与企业养老职工相同的发放标准不甚科学,这与此次制度设计中“多缴多领、少缴少领”的原则形成矛盾。“应该在降低缴费比例的同时,降低发放标准,这样既可以形成激励机制,又不会给统筹基金带来支付上的困难。”而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8%的缴费比例偏高,合理的缴费比例应为15%,而这一说法已经在理论界得到很大的认同。
“目前的办法也可能只是权宜之计,”穆怀中续称,如果今后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下调到20%,与灵活就业人员目前的缴费比例相同,制度设计相对来说会比较科学。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杨伟民教授告诉记者,就灵活就业者整体来说,是社会弱势群体,需要适当的照顾。优惠的制度安排可以减少就业的压力,实际上最终减少了社会救助的支出,对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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