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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官员称资产证券化监管焦点在风险是否转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 03:16 第一财经日报

  目前,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主要来自于“经济实质”原则在资产证券化监管中的具体运用,这将是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的重大挑战

  本报记者 蔡臻欣 发自上海

  “关于资产证券化有一个普遍存在的理解误区,那就是实施资产证券化,必然能够将
银行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其实,其他国家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也存在这种误解,对资产证券化实施监管的缘由也正在于此。”昨日,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处长李文泓在上海代读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的报告。

  黄毅在报告中指出,银行监管者对于资产

证券化的监管,主要是关注其风险是否得以转移,保留了多少风险,是否为所保留的风险计提了相应的监管资本;此外是否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实施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最后是否对因担当多种角色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

  他表示,目前,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主要来自于“经济实质”原则在资产证券化监管中的具体运用,这将是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的重大挑战。此外就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特殊的法律风险。

  黄毅还总结了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国际经验。“首先,在银行保留风险的情况下免除资本要求,将会造成资本充足率的高估。同时,对证券化业务实施资本监管,不是着意于对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本身做出直接规定,而是根据证券化的结构安排,分析评估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提出相应的资本要求。此外,银行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政策时,需要注意提供良好的激励机制。”

  他表示,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如果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必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与此同时,各国监管部门针对银行在证券化业务中扮演的不同角色,提出一定的操作性和风险管理要求,有少数国家还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了统一的资本计提标准和监管框架,是资产证券化监管实践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在银行监管实践中,第一次系统性地对合成型证券化(synthetic securitisation)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监管资本要求。并紧紧围绕证券化交易的‘经济实质’,要求监管者超越证券化的法律形式和会计处理方式,分析判断银行是否通过证券化交易有效转移了风险。”

  “

银监会期待通过资本监管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既防止银行简单地认为证券化必然会降低资本要求,盲目开展证券化业务;也防止不适当的资本要求给其带来不必要的成本,不利于促进银行业的金融创新。”黄毅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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