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 刘羊旸 齐中熙)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记者15日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1984年各地开始试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各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迅速发展,缓解了企业养老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开
始实现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国务院据此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两个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进行试点。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两个确保”,建立三条保障线,提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目标。
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2004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试点的重要内容就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内容。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过去20年来养老保险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2005年12月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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