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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控制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11:11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孟为) 今后,涉及可用竭的资源性产品出口,国家将进行严格控制。

  记者昨天了解到,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发布《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对于部分可用竭的资源性产品,从保护国内资源的角度,在控制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同时,将进一步控制出口数量。对稀土等产品出口数量要适当调减。焦炭出口配额量维持上年水平,不再增加。严格控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成品油。汽、煤、柴油的出
口数量,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海关按照核定数量放行。

  《通知》还要求,2006年,除大连西太平洋、湛江东兴炼厂以及部分必须履约的长期合同外,不再批准其他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中必须履约出口的,尽量从上述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量中安排,确有困难的可按一般贸易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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