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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起征点的衔接 工资按实际取得时间扣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05:4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即“起征点”)自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今年的年终奖和12月份的工资如何缴个税呢?此前四川省地税局曾电话请示税务总局,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发出正式通知。通知明确,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 按实际取得时间扣税

  举例:某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员工小张发放当年12月份的工资13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

个人所得税款,在2006年1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小张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该单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小张发放2006年1月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16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 先扣除月工资差额

  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再向小张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小张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余额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单位在发放这笔年终一次性奖金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600-1400)=4800元,应纳税所得额4800元除以12后为4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4800×5%=240元。

  本报记者 张小军 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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