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推进计算机联网审计 十堰明确审计机关五项权利(05-1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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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 15:05 审计署网站 | |||||||||
湖北省十堰市针对一些单位拒绝联网审计、不配合计算机审计的情况,近日下发《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及计算机审计工作的五项权利,强力推进计算机审计。 五项权利:一是网络远程审计权。对会计信息化程度高、有必要进行经常性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机关有权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或专线联接方式,开展网络远程审计。在联网
二是要求定期报送电子数据权。被审计单位应当定期报送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财务报表等相关电子数据。报送电子数据的范围、格式和报送时间要求,由审计机关规定。 三是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检查权。审计机关在对财政、税务、金融、保险及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管理的财务数据、与财务有关的其他相关数据。审计机关在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或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的部门、单位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这些部门、单位的财务电子数据。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提供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 四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检查测试权。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审计期间,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管理信息系统,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测试。 五是对不配合计算机审计的处理权。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通知还规定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刘迪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