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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 09:14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陈丽平

    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开始进行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准备工作,至今已经完成了资料和修改意见收集、部分专题调研和论证工作,目前正在组织进行修订草案框架的起草。这是记者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的。

  现行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9日,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对这一法律进行了少数条款的修改。

  全国

人大代表在有关议案中提出,现行矿产资源法在采矿权主体方面的限制不符合宪法的精神;对矿业权和矿业法律关系规定不明确,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矿山管理的法律有重复、交叉甚至矛盾,造成多头执法及行政效率低下;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不清晰,利益导向损害国家矿产资源的开发战略和管理目标;对矿山环境治理和保护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采矿环境问题突出,积重难返。议案指出,现行矿产资源法存在的问题,已经影响到我国矿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与矿产资源法起草时的历史背景相比,我国矿业及其管理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矿产资源法在矿业权设置、矿业权市场及管理、小矿山的开采管理、矿山环境治理、矿山关闭善后、处罚手段和处罚力度等诸多方面已无法满足矿业管理的实际需要,需要进行修改。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组织对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报告建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着手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正在组织进行修订草案框架的起草。环资委已指定人员专门跟踪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反馈的意见,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主要建议,均已纳入目前法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据了解,目前煤炭法修改工作也已经起步。考虑到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关系十分密切,环资委建议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两部法律的修改,按照责权统一和管理高效的原则,协调处理各类矿业法律关系。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将修改矿产资源法列入今后的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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