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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为保京津用水做出牺牲 环京津贫困带求水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 13:03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王娜 北京、天津、石家庄报道

  这是一个令人充满期待的研究,尽管离可以立即操作的方案还有距离。

  近日,水利部财经司派出的专家组对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承担的《滦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基础研究》(以下简称《研究》)项目进行了绩效考评。专家组认为其提
出的滦河流域地表水资源使用权分配初始方案给予了充分肯定。海委正在进行的还有“卫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基础研究”。

  “目前的研究还局限在‘基础’上,也就是在重估滦河流域地表水资源量、可开发水量的基础上,提出不同保证率情况下的水权分配方案,以及在水权交易或转让方面的一些建议。”项目负责人、海委科技咨询中心工程师刘思清介绍说。

  《研究》认为,引滦入津工程已经运转22年,也意味着行政调水持续了22年。至今,滦河水资源的使用权机制还没有正式确立,补偿机制也未形成,无形中缩窄了未来水资源进一步调整的空间。

  继引滦入津工程之后,随着南水北调工程的进展,天津在不久的将来将用上长江水。关于水权分配机制的问题将更加引人关注。“虽然各河系有很大不同,但是这样的基础研究有普适借鉴意义。”刘思清说。

  环京津贫困带呼唤水权

  “北京人去颐和园观山赏湖,从没想到过那些生态用水可能是从上游老百姓的生活用水中挤出来的。”河北水利厅水资源中心工程师李巍感叹道。

  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河北省发展战略研究》报告首次提出“环京津贫困带”概念。

  报告中称:环绕京津的32个贫困县、3798个贫困村、272.6万贫困人口全部位于河北省张家口、承德、保定、唐山四个地区内,其发展状况甚至远低于全国贫困县的平均水平。

  “河北确实为保京津做出了牺牲。”河北水利厅水资源中心副主任李文体说:“1983年引滦入津工程启动。在‘指令用水,行政拨划’年代,国家把河北区域的水大量地调入京津。”

  李文体认为,致贫的原因很多,但是不可忽视的现实是,这些地方作为水源地,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加大对这些地区资源开发和工农业生产的限制,以提高水源保护标准。

  滦河水系位于海河流域东北部,包括滦河干流及冀东沿海32条河,上述提到的环京津贫困带四个地区中,承德和唐山同属滦河流域。

  2001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实施《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提出“稳定官厅、改善密云”,涉及京冀晋两省一市,总投资221.47亿元。

  “目前工期可能要延长至2010年,因为投资河北省的约40亿资金,只到位40%左右。”李巍说,而且工程任务比较繁重,涉及水污染防治、工农业节水、水土流失治理、京承水资源保护生态农业经济区建设、水质监测等五大类项目。

  “在长效的水资源补偿机制建立之前,推动以项目代补偿的方式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这终究不是长久之计。”李文体说,关键是要建立水权制度,使受益方从供水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返还给上游地区,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此外,“引滦入津”通过潘家口和大黑汀两座水库将滦河水引入天津,潘家口水库多数年份供水19.5亿m3,分给天津市10亿m3,河北省9.5亿m3。这个分配方案还是按照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引滦工程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确定的。

  据刘思清估算,潘家口水库在75%供水保证率下可分配水量已经达不到19.5亿m3。潘家口水库每年可能减少供水量在2亿m3左右。“主要原因是水文系列延长所致。枯水年份较多,而且上游耗水量也比原来有所增加。”

  逼出来的创新

  《研究》虽然尚且停留在理论层面,但对建立水权制度和初始水权分配的讨论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于水权的定义,有人认为包括水资源所有权,有人认为是所有权之外的用益物权,但尚无定论。

  我国《宪法》和《水法》中明确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但并未对水资源的使用权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使用权归属、权利范围等方面尚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

  发生在浙江东阳和义乌两市的被称为“我国首例水权交易”的案例,就曾引起广泛争论。在刘思清看来,在初始水权确定的前提下才谈得上水权交易和水权转让,也只有厘清权利关系,才能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刘思清提出的分水原则主要是“滨岸原则”和“优先占有原则”。

  “滨岸原则”就是指临近某条河流的土地所有者拥有该河流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天然径流量的权利。据此,滦河流域的分水成员应该包括河北、内蒙和辽宁。然而,跨流域调水的事实20多年前就形成了,还必须遵从“优先占有原则”,把天津包含在内。

  《研究》提出,在确定分水原则的基础上,将某一个区域的水权分为“已开发占有水权”和“待分配水权”。

  按一般理论,只有得到开发的水资源才能确立其水权;未得到开发的水资源不能确立其水权,所以,刘思清称“待分配水权”是“被逼出来的创新”。

  “已开发占有水权”一经确定就是实质性的、得到认可的水权,有权进行交易或转让,可以获得水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而还没有开发的水资源量,是不能事先确定权利归属的,所以提出了“待开发水权”的这个“善意而又准确”的概念。

  《研究》测算,河北省上游在闪电河区域、内(蒙古)潘(家口水库)区间、滦河下游区域分别存有0.03亿m3、0.65 亿m3和3.75亿m3的待开发水权。

  《研究》认为,这对于河北来说很有利,但是河北想针对未被开发的水资源进行开发,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既要具备开发的技术能力,又要满足下游生态环境的要求。

  而水权转让和水权交易涉及到的是水资源的再分配问题,这取决于海河流域供水体系的变化和局部区域水资源供需是否平衡。

  南水北调工程启动后,海河流域供水格局还将发生实质性变化。

  为此,有专家提出:要妥善解决好“环京津贫困带”未来缺水问题,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南水北调通水,从根本上调整海河流域供水体系的格局;二是当地水源的初始水权得到明确,为水权交易或转让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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