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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规范部门社会科技统计工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 09:46 国家统计局网站

  在12月6日召开的内蒙古部门社会科技统计年报工作会议上,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强调,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部门社会、科技年报统计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内蒙古社会统计制度。《内蒙古社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仍还存在一些问题。按照国家制度的规定,结合国家年报填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部门制度变化及《内蒙古统计公报》和《内蒙古统计年鉴》的编辑需要,继续修改和
完善内蒙古社会统计制度,以满足指导内蒙古社会综合统计报工作的需要。

  二、精简内蒙古社会统计指标体系。遵循重点突出、管理便捷、采集容易且连续的原则,根据内蒙古的具体情况,在不断满足社会统计需求的前提下,准确把握社会统计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精简内蒙古社会统计指标体系。

  三、加强部门合作,及时沟通情况。社会科技统计年报工作分布于各有关部门,由于缺乏信息共享机制,造成《内蒙古社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与部门统计报表制度不一致,影响内蒙古社会综合统计工作的深入展开的情况。决定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合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在工作中,凡有明确要求的,一定要严格执行;涉及部门具体问题的,一定要尊重部门意见,密切部门合作,确保社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一致。

  四、加强数据质量的控制,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继续强化数据质量意识,树立数据质量第一的观念,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填报质量,重点检查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增设相应的审核关系,加强相关部门统计年报数据核对,防止了数出多门现象;采用趋势评估、相关评估、横向对比评估等方法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和综合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五、加强部门社会科技统计分析,把握社会统计数据的变化趋势。紧紧围绕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内蒙古实际情况,运用完善的统计分析技术,深入开展部门社会科技统计资料的分析研究,为制定内蒙古社会科技发展规划提供基础信息和建设性的咨询意见。

  自治区司法厅、教育厅、科技厅、国防科工办、文化厅、卫生厅、民政厅、劳动厅、广电局、环保局、档案局、新闻出版局、安监局、煤监局、公安厅、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检察院、妇联、统计局等19个部门的统计人员参加了这次会议。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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