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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副总挪用公款30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 17:16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周明杰 通讯员 范静) 作为国有财务公司的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公然挪用公款300万。近日,海淀法院依法判决王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9月30日,王锐利用其担任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0万元,为他人偿还债务,至今未还。王锐于2004年8月4日被查获归案。

  在庭审过程当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称: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非国有公司,王锐本人是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聘任的副总经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针对以上观点,法庭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证明,中新集团财务公司是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案发当时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必须是国有性质。且根据《刑法》,只要是接受国有公司委派,代表国有公司在非国有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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