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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下海三年内禁到原管辖地经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 23: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 余靖静)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管辖范围经商。浙江省日前出台的《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辞职对象、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行业限制和辞职后行为的监督进行规范。

  该《规定》明确提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有重
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此外,该文件还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该《规定》对官员“下海”也作出了明确的从业限制: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官员如违规“下海”,本人和接收单位将一起受罚:有关部门将没收其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其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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