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武 王发枝 福州报道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近日已发至全省各市、区、县。《若干意见》就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提升民营经济竞争力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若干意见》规定,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方式进入交通(包括航空航线)、能源、环保、水利、城建等领域,以及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并鼓励民资参与这些单位改制。“具备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可向民营企业转让产权和经营权。”
《若干意见》鼓励民资采用多种形式投资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不受区域卫生规划的限制”,“民办医院可按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等不同类别,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企“走出去”的国际贸易门槛也进一步降低。《若干意见》规定,“凡国家给予企业的进出口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民营企业”,向外贸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注册资本底线,外贸流通类企业降到100万元、生产加工类企业降到50万元。
《若干意见》同时鼓励民企积极参与闽台产业对接、贸易合作,主动接纳台湾地区产业转移,规定必须简化审批手续,对参加境外展览会、洽谈会的民营企业,“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引人注目的是,《若干意见》37条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有关民营经济的政策,应听取同级工商联的意见。授权工商联管理由工商联组建的同业商会(公会),要发挥同业商会在提升民营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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