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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委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05-12-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 15:44 审计署网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近日,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把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
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总结过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不断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中一项必须认真实行和严格坚持的制度。一是不断深化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县级以下重点部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2006年基本做到离职必审和先审后离。二是继续抓好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尚未开展县(市、区)党委书记、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省辖市,要尽快予以安排,迅速推进,不留空白。已经开展的地方要不断总结经验,巩固成绩,稳步发展,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有计划地安排对重点县(市、区)、重点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2006年基本做到对县处级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都能进行1次经济责任审计。三是全面开展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3年内完成对2004年省政府六次全会研究确定的省政府所属34个部门厅级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计划地进行省辖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007年基本实现对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普遍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四是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对本部门(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强化对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行为的管理和监督,2007年基本实现对部门(单位)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全面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通知》还指出,全省各地各部门要突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路子,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国资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政府的意见,于年底前提出下一个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具体实施,要把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的地方和部门,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作为工作重点。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先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联合组织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部门领导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工作要求,审计组通报审计工作安排等。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根据要求,在进点会上介绍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或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必要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资管理等相关部门可直接参与或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现有审计力量状况,有计划地开展任中审计,切实解决审计数量多、时间短、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现实矛盾,避免和纠正因盲目追求审计数量而忽视审计质量的问题,防范审计风险。要注意探索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评价标准等,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日趋完善,稳步发展。

  《通知》还要求,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客观反映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认真抓好整改工作,注重并运用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一是审计结果要实事求是地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肯定领导干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取得的实绩,指出存在的主要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并准确划分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二是认真抓好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工作。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要采取一定方式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三是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机关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和数据资料库,及时将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和审计机关的相关审计情况,存入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和数据资料库;组织人事、国资管理部门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评、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依据;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重要材料,作为考核、监督、教育、保护干部和廉政谈话、责任追究以及完善干部廉政制度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依据。

  《通知》最后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支持审计机关独立履行经济监督职能,建立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具有较高素质的审计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国资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调配合机制,搞好工作部署,定期通报情况,拓宽信息渠道,有效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实施、处理、整改,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资管理部门每年要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汇报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同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其移送案件线索的查处和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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