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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立法监管进入倒计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 10:27 南方日报

  商标代理立法监管正在进入倒计时。记者昨日获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代理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函”已于11月18日签署,22日向被邀征求意见的法律专家寄出,并要求被邀征求意见的专家于12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材料寄送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市场开放管理滞后引发无序竞争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和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董事长廖俊铭介绍,国家在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为了适应商标注册和管理需要,于1990年在工商行政系统逐步推行商标代理制,并在1994年6月29日颁布《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自1998年起在商标代理行业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批准成立了40多家工商系统外的合伙制商标代理机构,又在1999年12月2日颁布《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到2000年底,已有151家商标代理机构,1000名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商标代理人。这段时期里,商标代理市场总体上是比较规范和有序的。

  然而,自1998年在商标代理行业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有了工商系统之外的合伙制商标代理机构开始,业内便出现了违规操作、乱设办事处“争地盘”等不良苗头。在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最后一批17家合伙制商标代理机构后,至2003年5月放开商标代理市场之间,业内一直传闻国家即将完全放开市场,期间国家工商总局也于2000年首次在社会上举行“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录取了551人。由于当时的规定是3名以上具有资格证书的商标代理人可成立一家商标代理事务所,于是,原在商标事务所任职的商标代理人纷纷酝酿凑足3名商标代理人另立新所,众多的那些所谓办事处的负责人也盘算着另起“炉灶”,新考取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也着手申请成立新所……因此,很快便随之出现了竞相压价争夺客源,甚至不惜使出“损招”诋毁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情况。

  无序竞争粤浙闽变成问题重灾区

  廖俊铭指出,2003年2月27日以前,“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是国家工商总局的行政许可事项。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以国发[2003]5号文件的形式,取消了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因而国家工商总局在1999年12月2日颁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不能延续适用,造成对后来雨后春笋般冒出的商标代理机构监管无章可循的尴尬被动局面。因此,一些胆大妄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便铤而走险从事违法行为,以牟取非法利益,并引起不少同行纷纷效仿,不时发生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其程度令人咋舌。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商标代理市场出现的问题虽然各地都存在,但以广东、浙江、福建等地区为甚。主要表现在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相当混乱,黑代理欺诈委托人(无照经营)、大量咨询类公司介入商标代理(超范围经营)、代理机构到处设立办事处(违反办事处禁止从事经营的规定)等问题。据2004年第5期商标局《商标通讯》公布的一项商标代理市场调查报告反映,居然出现了部分商标代理机构私开国家票据、私刻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等违法犯罪现象。

  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代理机构违规到处设立办事处,而这些办事处实际上并不具备开展业务的条件。一般是雇佣当地闲散人员经营,具体方式一般是办事处人员负责拉业务,由总部出具发票,办事处与总部的关系十分松散,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很强;由于总部对办事处人员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目前粤浙闽三地均已出现企业商标申请多年无音信,而具体经办人员已不知去向的情况,有的商标早已被驳回,但企业未收到任何通知,以为商标已经注册,因而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时有发生。

  同时,粤浙闽三地工商局也反映对办事处违规经营的监管很难:一是办事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办事处的登记由各地的经济发展局负责,基层工商部门无从掌握办事处的数量和具体信息,无法对其进行监管;二是对办事处经营行为的界定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对办事处违法行为的处罚很难落实,由于办事处既无财产又无独立账户,因此难以执行处罚,而对总部处罚又涉及行政管辖问题,这些情形令工商行政部门十分头痛。

  《草案》结合我国实情颇具操作性

  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混乱,恶意压价竞争,不讲诚信,违法操作等情况的大量出现,以致社会上对整个商标代理行业反应强烈,特别是业内人士希望国家主管部门加强管理的呼声日涨。

  廖俊铭认为,《草案》结合我国实情颇具操作性。它是在《商标代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形成的。原《商标代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四十条,而《商标代理管理条例》(草案)共分六章三十六条,颇有争议的原《商标代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中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需在指定银行账户交存20万元人民币的执业保证金等数条条款未在草案中重现。廖俊铭说,“业内人士正在殷切期待《商标代理管理条例》尽快通过审议和颁布实施。《草案》以《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依据,结合了我国多年来的商标代理实践经验,并适当参考了国外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办法以及国内律师、专利代理等其他中介机构管理的经验,召开多次专家研讨会后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它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无疑将可遏制目前商标代理市场上不良现象。”

  但廖俊铭强调,要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使我国的商标代理事业得以规范有序地发展下去,有关部门必须针对今后出现的情况及时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以免重蹈“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覆辙。

  本报记者 郭逸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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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力度罚款额度加大

  对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和罚款额度是《草案》的显著特点。

  一是根据行政审批取消后商标代理组织依法登记设立的情况,《草案》将行政处罚权下放给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便于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二是加大了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违法、违规执业的处罚力度。加大了罚款额度。例如对无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违反《草案》中有关规定从事商标代理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草案》中有关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商标代理机构任职的商标代理人违反《草案》中有关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华商标协会取消其代理人资格;前述三种情况中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还增加了对商标代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罚则,以保障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郭逸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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