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隶属各级政府领导,审计经费也由各级财政拨给,审计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在行政体制的框架下,审计部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同时又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完全能保持一致,但有时因政府对审计过于信任,加之验收、改制任务紧迫,地方政府了交办一些与审计工作程序、职能特征不太相符甚至相悖的事项,致使结基层审计工作产生缺位、错位和越位,结果给基层审计机关造成了尴尬、为难、被动,甚至质量和风险问题。一是未审先验,工作缺位。某县的农业综
合开发项目和移民工程项目等专项工程,在上级验收之前,先自行组织初验,要求审计部门参加,并且还要签字认可,而这些专项工程又是上级审计机关的“一条鞭”项目,工程终结后,审计部门必定要组织审计。由于验收和审计的工作范围、要求不尽相同,验收虽然合格了,站在审计的角度还会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当初审计部门己签字认可了,再查出、揭示问题,等于是在打自己的耳光,所以,审计机关对上级部署的审计项目履职不到位,审不深审不透,也就不足为怪了。二是未审先核,工作错位。前几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政府出于对审计部门的信任,都要求审计部门参与。特别是涉及资产清理核销方面,基本上是国资委说了算,审计再走过场,履行个手续。但后来由于部分改制企业的职工对改制过程资产处置等问题反映强烈,政府又将这部分企业交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结果资产流失问题浮出水面。如去年某县审计机关完成的一个企业和一个系统两个政府交办项目,就发现其在改制过程国有资产流失达千万元以上,而这两个企业在改制时审计部门都曾派员参加,在资产核销清册上还加盖了审计机关的章印。虽然历经曲折,国有资产的安全最终得到了维护,但作为辨伪识假为天职的审计,前后矛盾,结论相左,权威性自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三是未审先改,工作越位。前几年,某县一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由政府出面牵头对其利税进行承包,同样也要求审计部门派出人员参加,审计部门也在文件上盖上印章。后来,政府又交办审计部门对改制企业,进行专项税源审计调查,审计人员觉得进退两难,因为税法规定税收不能承包,要按实纳税,但要如实反映问题,肯定触及违规,况且审计部门在承包文件上又盖了章、签了字,所以,对这些问题只好装聋作哑,视而不见,别扭和尴尬得很,无形中让审计监督效果打了折扣。审计工作的缺位、错位和越位,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审计部门宣传引导不够,没有得到有关方面充分理解支持,被动盲目服从也有一定的关系,这就要求审计部门在参与地方的有关经济活动时,要谨慎从事,顾及后果。不能以服从政令为由,而淡漠审计的风险。做到该作为的要作为,不该作为的就不要作为,更不能乱作为。(作者:江苏省盐城市审计局江红萍李为民卢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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