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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国际标准将给我国带来三方面的严峻挑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10:14 法制网

  国际标准规定 洗钱犯罪适用所有犯罪 金融机构有调查报告义务 非金融业应报告可疑交易

  本网记者 辛红

  洗钱犯罪定义落后于国际标准

  具体标准不明金融机构难执行

  律师公证员反洗钱受执业限制

  11月15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韩国金融情报分析院在北京签署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据记者了解,这是我国金融情报机构首次与他国金融情报机构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早在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票通过决议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自此,与国际接轨的立法开始提上日程,其中,因为我国正积极申请成为国际金融特别行动组织(FATF)的正式成员,作为前提之一的反洗钱法的制定就显得尤为迫切。

  但中国的反洗钱工作与国际标准有哪些差距?反洗钱法应搭建怎样的框架?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反洗钱国际标准将给我国带来三方面严峻挑战。

  洗钱罪定义范围窄适用难

  据介绍,国际金融行动特别行动组织(FATF)是反洗钱领域最具权威性的组织之一,其专门制定的国际反洗钱40条标准和9条特别标准(简称为40+9项建议),历经两次修改,目前是推动世界各国反洗钱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衡量各国反洗钱体制和工作质量的国际标准。

  目前,FATF已发展成为拥有33个成员以及二十多名观察员的官方组织,我国今年1月成为观察员,明年要争取成为正式成员。

  但要成为正式成员,首先面临的是立法的接轨。

  研究反洗钱多年的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建安说,40+9项建议对洗钱犯罪的定义是这样的:各国应当将洗钱犯罪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并旨在将上游犯罪扩大到最宽广的范围。这个范围可以涉及所有的犯罪;也可以规定一个最低的限度。而这一最低限度可以是一定种类的严重犯罪,也可以规定最低的监禁刑,或者将上游犯罪列举出来。

  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40+9项建议规定上游犯罪必须包括指定的20类犯罪中的所有犯罪,即参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和诈骗行为;恐怖主义;贩卖人口和组织偷渡;性剥削;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军火交易;非法交易赃物和其他货物;贪污受贿;诈骗;假冒和盗版产品;环境犯罪;谋杀和重伤;绑架、非法拘禁和劫持人质;抢劫或盗窃;走私;敲诈勒索;伪造;盗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相去甚远。郭建安说,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有四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而且必须是明知以上四类犯罪的违法所得或产生的收益,才构成洗钱罪。但40+9项建议中规定,洗钱罪的故意和明知可以从客观事实情况推断出来。

  因为刑法的如此规定,司法部门在认定和适用上产生很大困难。公安部洗钱犯罪侦查处处长吴卫华表示,有案可查的是,自刑法颁布以来,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例仅有2起:一起是广东汪照洗钱案,另一起是最近的福建蔡建立、蔡怀泽洗钱案。

  汪照2004年因为为毒资洗钱被判刑,蔡建立、蔡怀泽也是因为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供跨国贩毒分子转账,于今年7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2年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和17.5万元。

  但在我国,反洗钱法草案虽然已经形成,但记者获悉,有些具体问题譬如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到底扩大到什么程度,目前仍意见不一。

  金融机构执行标准不明确

  除了洗钱犯罪外,40+9项建议还规定了一系列反洗钱的标准。郭建安说:“在中国这样一个习惯现金交易的国家,反洗钱面临的挑战可想而知,尤其是金融机构。”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40+9项建议中有22条是专门针对他们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三条:报告、豁免和保存资料。即金融机构要对客户作尽职调查,“认识你的客户”;要报告可疑交易;要完善地保存交易资料。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都对金融机构的上述核心义务做了明确,但执行并不好。

  郭建安表示,主要是由于银行的竞争所致。国外银行成熟的理念是“凡是有洗钱行为的客户都不是好客户”,但我们怕失去客户,既不能完全做到实名制,也不能“真正认识你的客户”,了解背后的资金来源。

  何况除了竞争因素外,个人存款实名制自2000年开始实施以来也受技术限制无法落到实处,银行内部人员表示,警察都不能凭肉眼判定身份证是否真实,银行又怎能查实?

  “的确,银行职员不能和警察相比,”郭建安说,“是否属于可疑支付交易需要报告,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银行很难主观判定。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可疑支付交易。”

  记者看到,在《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可疑支付交易针对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列举了15种情形,但其中有着大量“长期、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明显不符、频繁”等模糊字眼。

  郭建安说,可疑支付交易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国家譬如荷兰规定的是报告异常交易,而且规定了主观和客观的指标,这些指标既是金融机构是否报告的标准,也是是否追究金融机构未履行义务的标准。我国在大额上采用了客观标准,可疑支付交易上采用了主观标准,但鉴于洗钱行为的复杂性、隐蔽性和高科技特点,我国在人员素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监测水平上都存在相当的差距。

  据央行发布的2004反洗钱报告显示,去年中国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共报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463.91万笔,交易金额累计165820.75亿元;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431.62万笔,交易金额累计11981.66亿美元。“这个数字是很惊人的,本来国内意识到这个问题就很晚,现在面临的问题很艰巨。”郭建安说。

  除报告义务外,FATF的40+9项建议还规定了金融机构要对高风险客户加强措施,包括代理行和政治公众人物,要求采取合理措施来确定财富和资金来源。

  非金融业反洗钱缺乏规定

  自从2003年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因涉嫌洗钱被

美联储处以巨额罚款后,金融机构开始高度重视反洗钱。但除了金融机构外,国际反洗钱标准也高度重视非金融业务和职业。

  譬如40+9项建议中规定的容易被利用洗钱的非金融行业和职业有:娱乐场所;

房地产经纪人;贵金属商人和宝石商人;律师、公证员和其他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和会计师;信托服务提供者和公司服务者。

  按照规定,这些场所或者职业人员当发现客户的交易额超过规定限度,或者律师、公证员在为客户买卖房地产、经营财产、管理账户时都应当像金融机构一样履行报告可疑交易义务。

  专家认为,律师反洗钱固然有其优势:有专业知识,可以利用合同等资料审查交易和客户的真实情况,但也与职业秘密权相冲突。按照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可能受到处罚。

  据悉,律师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都要承担反洗钱义务还是有所区分,是报告给律师协会还是直接报告给监测机构,国际上规定不同,国内意见也不一。

  郭建安说,目前,证券保险领域的反洗钱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相关的规章正在制定中,律师、公证员的反洗钱规定也正在研究制定中,但事实上国外非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在执行上也有相当难度。

  他透露,目前国内已建立了由23个单位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邮政部门也纳入在内,但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仍需完善,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电子交易所带来的挑战和文化等产业的反洗钱也应当引起重视。另外,由于我国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去年8月才开始运行,与国际合作并不多,今后在情报的收集、利用和分析上合作的程度有多深也存在争议。

  郭建安说:“洗钱行为虽然没有受害人,跟许多人不相干,但通过打击洗钱可以有效控制和预防上游贪污腐败等严重刑事犯罪,从这点上看,公民意识的提高和义务的履行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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