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国资委针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职能不独立、职责不到位、开展业务不充分、审计监督出现弱化趋势的实际情况,印发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办法》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
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办法》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规则,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办法》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机构职责、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及被审计单位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相关人员,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