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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行国企国资损失问责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 11:01 上海国资

  《试行办法》追究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国资重大损失中的责任是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

  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损失,加强对市管国有企业中市委管理干部的监督,日前,上海市委办公厅转发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
行办法》的制定,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进一步增强企业领导人员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意识,对切实搞好国有企业有着重要意义。

  制定过程及基本思路

  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一直十分关注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问题,今年明确提出,要“制定大额国资流失的问责制”,从根本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发生。在起草过程中,上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金融工委等单位领导多次共同研究,并征求了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对《试行办法》的意见。起草过程中,还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上海电气集团、华谊集团、百联集团、兰生集团、申能集团等6家集团董事长的意见,形成了《试行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试行办法》追究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国资重大损失中的责任是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试行办法》中规定:“除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外,同时追究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突出追究领导责任,有利于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行监管职责,有利于形成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社会环境。同时从制度设计上与激励机制相匹配,鼓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保证促进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问责内容

  关于责任追究的对象

  《试行办法》对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的对象界定为本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实际操作中,追究对象以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为主。

  关于责任追究的内容

  《试行办法》规定了应该受到追究的五种情形,即市管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外,同时追究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的;

  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出借资金等事项的;

  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事项的;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的;

  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以上五种情形基本上概括了近年来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主要情况。国有企业出现这些情形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关于责任追究的方法

  本《试行办法》设定了三种追究的方法,即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组织处理依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分为通报批评、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者免职;行政处分依照《行政监察法》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对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

  另外,在依据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业绩考核相关的各类经济收入,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因为企业分配制度和形式不同,所以《试行办法》确定的是原则。

  关于责任追究的程序

  为了使责任追究落到实处,本《试行办法》对责任追究的程序作了规定,分别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规定由市国资委及市国资授权管理部门负责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当发现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时,即展开对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调查;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在接到市审计局作出的关于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其它违规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后,应及时提请市国资委或市国资授权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受理市国资委或市国资授权管理部门的报告,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这些程序规定有助于各部门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重大损失”这一概念的数额标准。《试行办法》追究的是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领导责任,由于国有企业行业及产业类型不同,经营特点及规模不同,对于“重大损失”这一概念,很难确定统一的数额标准。经过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为还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比较适当,可通过具体案例形成内部把握的数额标准,并在工作中逐步完善。因此这次在《试行办法》中没有具体写明。

  第二,领导责任追究的层级。现在市管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有的企业下属有三级、四级甚至五级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出现违规行为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在对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的同时,是否应对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追究领导责任。经过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讨论,我们认为一般按照“上追一级”的原则进行追究,即对发生在本级及下属二级公司的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在对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的同时,对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领导责任追究。但是,如果其他下属三级、四级甚至五级的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也应追究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三,市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问题。《试行办法》规定,市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参照《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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