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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交房将罚销售额0.5-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 01:33 每日经济新闻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许可规定》审议通过,将约束开发商违规交房行为 陈中小路李灵每日经济新闻[2005-11-28]

  11月25日,上海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许可规定》,这是上海市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来第一项由地方性法规设置的行政许可。

  而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该规定,对擅自交付新建住宅的处罚定出了新标准:按照销售额的0.5%-1%处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国明表示,这一新规定对制止开发商擅自交房、侵害入住市民权益的做法将起到很好的约束。

  对于罚款金额比例的确定,业界一度存有争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10月披露出的“处罚力度高至100万元”曾引起市场关注,但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规定草案时,有委员提出,1万元至100万元的处罚幅度给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太大,容易出现权力寻租。

  市房地局住宅质量管理处处长宋元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销售额的0.5%-1%处罚,则解决了上述问题。

  根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的《2004年全市新建住宅擅自交付使用情况及新旧处罚幅度对照表》,2004年浦东等区县对8个擅自交付新建住宅的开发商的处罚总金额仅为21万元。而同样的销售面积,按照新法规设定的标准,处罚金额将达180万-360万元。

  尽管处罚力度有所提高,但业内人士大多认为,新规定对开发商的威慑力依然有限,即便是早前传出的100万元罚款上限,对房地产行业来说也很轻微。

  《每日经济新闻》注意到,早在2001年,由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已制定了类似的处罚性规定,而各地目前也在按照该办法对新建住宅销售进行管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的一些违规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定主要还是原有政策的延续,对于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起到导向性作用。”中原地产研究中心地产分析师昨日指出,如果新规定能对开发商推迟交房制定相关处罚措施,或许更有实质意义。

  新建住宅交付配套设施要求提高

  除了对违规交房的处罚外,《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许可规定》还强调,新建住宅申请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应符合11个条件。

  其中新增条款主要包括:“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要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环保、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

邮政、菜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由于住宅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的,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这些条款体现了便利百姓生活、保护居民利益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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