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享华 任绍敏 发自上海
昨日,历时两天的“第三届环境纠纷处理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学院落下帷幕,尽快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法成为与会官员和学者最关注的话题。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行政处罚与复议处处长别涛举例,松花江污染事件中,污
染者是明确的。但是如何具体追究责任、承担责任以及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在立法上存在着空白。
他表示,目前环境污染诉讼制度上关于代表受害者诉讼的主题不明确,虽然有媒体称个别人将通过诉讼方式对松花江污染进行索赔,但是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谁才有代表性都还待法律明晰。另外,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赔偿规则都需要法律明确。
由于环境污染损失往往异常巨大,因而解决赔偿的方式也是一大难题,美国采用的是“环境损害赔偿基金”。而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张梓太则推荐环境行政补偿制度。
在很多情况下,环境污染责任人不明确,受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和及时救济,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应该出面承担责任或填补,方式就是行政补偿。特别是一个国家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公共财政有了一定的积累之后,财政应该有一块用于环境补偿。
张梓太说:“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之后,政府付出的代价往往是巨大的,应急处理、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费用都是由政府在承担,如果政府建立了环境行政补偿制度,将这块经费固定化、经常化、程序通畅化,我想政府花的钱比现在少,做的事情比现在好,人们得到的救济比现在及时。”
名古屋大学加藤久和教授表示,日本目前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也是经过漫长时间才建立起来的,其中需要政府、律师、法官以及民间组织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高级官员也说,日本上个世纪60年代环境污染事件频发,推动立法跟进,最终才解决了问题。这一路径对中国很有启发意义。希望这次松花江污染事件能成为推动我国的环保立法事业的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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