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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新规 取证企业最长一年完成标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 08:30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记者昨日从烟台质监部门获悉,按照国家近日发出的通知,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限期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QS)标志和编号。

  具体规定如下: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作;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2005年1月2日起一年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
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作。上述标注工作应当在2006年11月份以前完成,逾期仍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质监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记者希恒通讯员科深)责任编辑:时鑫(来源: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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