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 提前还贷要付违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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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 09:22 深圳商报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颁布《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准许借款人提前还款,但借款人需要付违约金。 据了解,目前广州市四大商业银行均有类似不得提前还贷的约定。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均要求一年内不得提前还贷。中国银行在合同中明确,提前还贷违约金的收取,按照剩余本金的一个月利息来支付。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则对提前还贷的时间限定稍微宽松一些,
法律界人士表示,省高院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以后一旦出现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纠纷,“不准提前还贷”的规定将不能获得法院支持,这也将意味着市民提前还贷的时间将不再受到约束。 (记者 李纪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