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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煤勾结腐败比煤炭还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15:12 《经济导刊》

  被誉为"黑色金子"的煤炭,在我国煤电供求矛盾突出时期显得炙于可热,于是,就有了在过去4年中,全国煤炭总产量翻一番的超速增长,煤矿爆炸、透水、塌顶等重特大事故此消彼伏,去年全国有6000多人在矿难中丧生!当矿难等重特大安全事故惨烈的画面再三地冲击我们的视觉并震憾我们的心灵时,很多人心底都会升起一个很大的问号--为什么此类事故会如此频繁地发生?不可否认,事故中存在着"天灾",但绝大多数都属于"人祸"。那些为了赚钱而不顾矿工死活、不怕践踏法律的矿主是"人祸"之源,但他们身后往往还隐藏着一些贪污
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官煤勾结"的腐败问题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

  矿难频发背后隐藏腐败问题

  由于需求拉动,我国煤炭产量在多年位居世界首位的基础上,仍然在飞速飙升,2000年原煤产量不到10亿吨,2004年高达19.5亿吨,四年翻了一番;百万吨煤的死亡人数虽然从2000年的5.77人下降到2004年的3.1人,但事故多发、特大事故频发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2005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有所增加,1-5月份就发生23起,死亡682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0起,死亡人数增加1.6倍。仅7、 8两个月份,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218起,死亡和下落不明693人,人数同比上升70.3%,重特大事故60%发生在命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的煤矿。其中,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8·7"特大透水事故,被困的120条生命全部遇难。一个证照不齐、管理混乱的煤矿居然仍又继续生产6年之久。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监管不力,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官商勾结,大兴煤矿有65位股东,其中部分就是政府公职人员。矿难背后腐败令人发指,以下几例可见一斑。

  ● 2005年3月1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煤矿三区一采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随着对事故调查的逐步深入,一个惊人的内幕暴露出来:"3·14"事故矿井的矿主彭国财是国家

公务员,担任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他的哥哥是七台河市矿业公司国有矿的副总经理。国有矿收购了小矿,哥哥就把这个小矿包给了弟弟。黑心的矿主竟是安监局的副局长,许多干部群众表示强烈气愤的同时指出,煤矿生产中这种官商勾结、官商一体的现象不根除,无论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措施多么严厉,到了井下都会化解为零。(据2005年5月25日新华社电)

  ● 2005年4月15日,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30多人突袭耒阳市,发现该市三都镇企业办主任兼煤炭管理站副站长刘秋根自己就是一个矿老板,他的煤矿也在违法生产。这样的人怎么能管好煤矿安全生产呢?(据2005年4月19日《现代快报》)

  ● 2005年7月13日,在国务院新疆阜康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上,有关领导说:"新疆神龙有限责任公司由100名自然人集资组建而成。"然而,百名出资人是谁却无人知晓。更为滑稽的是,该矿先后有过3个矿长,但不知道究竟谁是矿长。在一份写有"神龙煤矿内外部联系电话"目录中竟然发现,阜康市副市长刘小龙排在第四位,前三位分别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金鹏和他的俩个兄弟姜银鹏、姜小鹏,在刘小龙的后面,才依次是神龙煤矿4名正、副矿长和党支部书记。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管理局提供的几名企业自然人的履历上,姜金鹏和矿长李向革,都曾担任过相关矿务局等公职人员,是否调离,人事关系现在何处,都不清楚,也没有人知道。雾里看花,疑窦重重。(2005年7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矿主曾云高等两人就能名正言顺的取得警察身份和以警察身份违法开采煤矿无人问津。该省安监局局长陈建辉在作检讨时称,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把关不严,担心办不下证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采取“变通”办法颁证,“变通”两字的背后就不得不让人联想若干腐败的"猫腻",也正是这个所谓变通,把矿工的生命“变”没了。(2005年8月24日《人民日报》)

  ●最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遵义县原煤炭管理局局长赵大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成为贵州查处“官煤勾结”第一案。在2000年后近5年时间里,赵大武通过帮人办理新建煤矿的相关证照和帮一些事故煤矿恢复生产等,共受贿828.23万元。(2005年9月19日经济参考报)

  最近有3则消息同样令人吃惊,一则是2005年8月27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披露的:山西省临汾市查处51名黑矿保护人,其中有35名地方国家机关人员受到查处;一则是到9月21日下午4时,内蒙古无公职人员主动撤资,有人宣称,“宁不当官决不撤股”;一则是西南某产煤大省撤资人员也廖廖无几。

  煤矿为何成了腐败“黑窝”

  新华社曾发表评论说:"几乎每一起重大事故发生的背后,都有一些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这是一次又一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今后可能造成事故的潜在因素。"事实反复证明,斯言极是。现实生活中,官煤勾结的花样繁多,手段隐蔽,关系复杂,相当顽固,老百姓说,此类腐败比煤炭还黑。

  一是滚滚暴利的诱惑。如果一个小煤矿每天出煤300吨,以一年生产10个月,一个月生产20天计算,每年至少可产6万吨煤,每吨煤的利润300元左右,一年获得暴利高达1800多万元。一位江西煤炭老板李某说:在所有的资源中,煤炭是最值得炒作的!两年前随便买一两个矿,现在就变成千万富翁了!"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也抵挡不住如此暴利的诱惑。据内蒙古煤矿老板说:“每年投入20万元收益至少20万元,这比抢银行都来得快。官员为煤矿提供保护伞,煤矿成为官员摇钱树。”湖南省娄底煤矿,共有32名地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参股,但没有一个是公职人员的姓名,都是以家属或亲友名义入股的,注册股东名单上根本找不到。

  二是矿主买通的“官”路。矿老板拿到证照的还不行,欲发横财,必须掏银子去买通“官”路,否则“红灯” 频频闪亮;如果是无证无照的矿主儿,不花血本去搭桥,丢下买“路”钱,那肯定是发财无门。山西省临汾市灵石县某镇党委书记,就是以每矿收取1000--3000元关闭保证金,来应对国家“关井令”的,只要交了钱就可以继续挖煤,去年收了100多万元,这叫“花钱买路”;还有叫做“入股同路”、“挂名借路"和“干股铺路”,用矿主们行话说:这叫一家赚钱百家用,你有我有大家有。

  三是审批权限的寻租。现行政策规定,对于采矿权,市、县两级政府都有权审批,最后报省备个案,为了能通过审批,矿主不择手段,不惜代价,而手握行政审批大权的政府部门的官员们,正好为权力寻租找到了平台,于是,若干管理着这块“唐僧肉”的大大小小官员们,纷纷伸出了“公权产业化”的黑手,入股、受贿无所不有。最令人气愤的是,矿难发生后,一些新闻媒体记者(有真有假)竟然前去领取酬劳费,中央级1000元,省级800元,市级500元,县级300元不等,请秀才们笔下留情。

  四是权钱交易的通道。湖南一位市委书记上任之后,对当地煤矿进行大量的暗访后发现,官煤勾结在这个市的部分地区相当普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党政干部和执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多种形式参股分红,和矿主结成利益共同体,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站在一个战壕里,充当保护伞;另一种就是受贿,从矿主那里得到好处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比如山西3月9日、3月19日分别发生事故的两个矿你贴封条,他给撕掉,你再贴,他再撕,你上了锁,他给砸掉,是谁助长了矿主胆大妄为的“牛气”?毫无疑问是背后层层保护伞。

  五是阳奉阴违的渎职。在接连发生的安全事故中,有几起不是在当地“高度重视”和在各式各样的检查组来回穿梭中轰轰烈烈发生的呢?重大事故背后,都会有一些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等露出拙劣的几手:他们在事故发生前徇私枉法,见利忘义;在事故发生之后装聋作哑,寻找托辞;在解决事故之时,弄虚作假,草率了事。还有的为矿主通风报信,甚至订立共守同盟,瞒报事故,掩盖真相。山西“3·9”事故前,先派不具备监督资质的计划生育干部去督导,后又脱岗回家,矿主从黑市上买炸药被派出所长抓住又放掉了,结果发生了矿难。这些人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视为儿戏!

  斩断“官煤勾结”的腐败链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说:煤矿的井道有多深,矿山老板的关系就有多深。没有“猫鼠一窝”、“官商勾结”,该整顿的怎么会没整顿,该关的怎么会不关闭?一桩桩“官煤勾结”的案例勾勒出这样一个腐败链条:“黑色金子”演化成“黑金政治”,再由“黑金政治”形成局部“黑色繁荣”的假象。“官商勾结”的利益共同体实质就是彻头彻尾的一个“黑金政治”结构——上层建筑是一部分贪官污吏,经济基础是不法商人(矿主)。因此,必须痛下决心,以壮士断臂的气魄来斩断“官煤勾结”的腐败链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近几年先后出台了《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已形成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但是层层打折扣,级级搞“减法”,有法不依,监督不力,为安全留下隐患。

  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应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目前,矿难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一般都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只有那些经调查后决定进入司法程序的才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务院《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中有关规定很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同期介入调查不是不被重视,就是阻力重重。同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介入困难,只能被动等待。纪检和监察介入更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了。因此,应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检察、纪检、监察介入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以防渎职和找出腐败漏洞。

  审批采矿权限必须收归国家。我国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明文规定,国土上(含海洋)所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对经营权的审批却下放给市、县政府,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滥用权力,甚至合谋套批等现象非常严重,因此,有必要将煤矿等所有矿产资源的审批权限收归国家审批,这和《行政许可法》以及下放行政审批权并不矛盾,像土地等审批一样,实行垂直管理,铲除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滋生腐败的土壤。

  从严认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煤矿安全事故涉及的行政法问题,可以分为国家对企业设立和企业经营行政管理两个大的方面,其中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中的利益冲突和职务廉洁问题。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的行政法制,必须从三个方面从严认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第一,行政机关擅自设立裁量职权,构成超越职权违法;第二,行政机关擅自确定执法理由,构成滥用职权违法;第三,行政监督执行不充分不及时,构成行政渎职违法。一切行政行为不能蔑视法律妄自尊大,不许任何人成为可以超越法律之上的“政治家”。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法不在重,而在严。可我们对于重大事故的处理的法规既不重,也不严,有的花钱就能免去牢狱之苦,即使罚款也是九牛一毛。对此,在提高市场准入安全门槛的同时,必须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做到不关井就关人,不撤资就撤职,矿主使矿工家破人亡,除了提高赔偿标准,罚他个倾家荡产外。同时,对每起事故还应追究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连带法律和经济责任。

  尽快建立职能部门“问责制”。2001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4年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一些重大事故责任人受到追究,但还显得力度不大,有抓小放大之嫌,2004年矿难死亡6000多人,今年也发生重特大矿难100多起,真正处理了几个领导干部?法办了几个监管部门公职人员?矿主是否都被判了刑?8月21日,国务院发生“撤资令”,现在大限已过,有多少人撤资?总额多少?还有多少人没有撤资?怎么处理?有何结果?等等,都应该向全国百姓有个交待,不能把“撤资令”当作“鸡毛令”。

  查处死不撤资问题既是政令是否畅通问题,也是考验执政能力问题,同时,要看到“官煤勾结”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顽固性、隐蔽性和艰巨性,今后,勾结手法更加狡滑,查处起来也更困难,真可谓任重道远。打击“官煤勾结”中央是铁了心的,这项深得民心的工作,只要把群众发动起来,重奖和保护举报人,在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就一定会取得最后胜利。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电视台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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