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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公司治理的新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12:01 《经济导刊》

  前不久,媒体报道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2002年以来该院审结案件的分析结果,发现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犯罪现象突出,占被告人总数的76%,涉案金额达678万余元,占涉案总额的91.8%。如果把视野扩至全国范围,国企领导犯罪的现象也是比较突出。各地法院审理的一些大的案件中有不少涉及国企领导犯罪的问题。有媒体报道,中国外逃海外的贪官有4000余人,有相当比例的人为企业高管。再联想到从去年到今年以来许多大公司的高管接连下台,足以说明国有企业高管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值得警惕。

  从表面上看,国企领导犯罪源于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一把手”的权力缺乏制约。这有一定的历史因素,就是在改革进程中,企业的权力越来越集中在以经理阶层为代表的经营管理者手中,形成了大权独揽,企业重大事务包括企业财务缺乏监督,由于长官意志,各单位的财务人员成了“摆设”和操控的机器,导致了企业高管贪污犯罪的猖獗和蔓延。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尽管有管理的原因,但主要还是公司治理的问题,即由于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缺位”,从而未能形成对代理人(资产经营者)有效的监督,导致了“内部人控制”,最终出现了管理失控。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这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项改革已经发生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十分明显,还存在诸多问题。

  过去很多学者过于强调

资本市场的作用,但近一段时间发生在上市公司部分高管身上的违规事件,至少可以说明来自资本市场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一方面是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许多人仍把资本市场看成是一个圈钱的“名利场”,而不是一个规范自身行为的“监督场”。即使有朝一日中国的资本市场十分发达和完善,也仍然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近几年美国一些大公司的丑闻就说明了这一点。再者,中国还有许多没有上市的国有企业,更不可能依靠资本市场来监督。因此,从外部监督机制而言,需要引进“法治”(这里专指靠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治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概念)的力量。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但是经济管理层面的问题,同时也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公司治理专家、
南开大学
国际商学院院长李维安教授认为,公司治理原则主要是介于以经济学家为主研究公司治理理论和以法学家为主制定的公司法之间的管理层次的实务原则,主张成立以管理学专家为主的,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专家参与的中国公司治理委员会,以指导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针对美国公司出现的治理问题,著名经济学家萨谬尔森认为,美国国会和总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正当的期权会计学,防止出现不透明的资产负债表和虚假的收入,制定及时明确的民事和刑事处罚,严厉惩处那些钻法律空子,通过利益冲突谋取私利的企业高层、会计师、经纪人、银行家和律师。虽然在此前美国也出台过一些法律,但是并没有严格执行,因此,对公司的CEO们并没有产生震慑力。在美国,对白领犯罪的态度是十分宽松的,安达信被控妨碍司法,也只判罚款了事。但安然公司事发后,美国出台了更为严厉的法律,旨在对公司作假的CEO和失职的独立董事进行更加严厉的处罚。比如,新出台的《SOX法案》就补充要求CEO、CFO个人对公司财务报告承担责任的新规定,还把原来对上市公司欺诈的刑事惩罚加强了。CEO、CFO在财务报表上签字后,如果发现有问题,除了退还任职期间的奖金、报酬外,还有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中国的情况不同于美国,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制定。江平教授认为,从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来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解决法律规范中的三个基本的问题。第一,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范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中国许多上市公司的问题与此有关。比如,中国公司法中没有CEO(首席执行官)的规定,也没有有关其职权的规定,那么在设立的公司中除董事长和经理外又设立CEO是否违法呢?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哪些允许放开,哪些必须严管,目前还缺乏科学的界定。第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允许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一致?从法律层面上看,有许多制度安排就是防止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为自己谋利益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应当引进“刺激债权”的理论和实践。第三,在公司治理的法律规范中究竟在多大程度允许司法权的介入?过去是行政解决的手段,现在行政权力退出了,其留下的空白应当有司法权的补入。

  显然,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司治理行为人(包括治理主体和客体)的行为是建立“法治”机制的核心内容。目前就中国的《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一些规定还不足以完全规范治理人行为。因此,公司治理实践中一个重要任务是尽快建立和完善“法治”机制。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法治”也带有全球化的特点。国内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使得中国企业里的问题高管们从国外寻找避身之所,出现了大量外逃事件。如何在国际上已有的带有跨国性的法规,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条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他国的合作,逐步形成全球性的法律监管体系,成为未来完善“法治”机制的重要课题。

  (作者为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企业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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