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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小企业渴望大联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10:29 解放日报

  维护知识产权和方便产品交易

   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不仅仅是“高精尖”科技。市知识产权局最近委托东华大学管理学院对本市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了研究。昨天课题组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随着创意企业越来越多,有必要以行业协会等方式结成“大联盟”,更有效地进行维权和作品交易。

  维权成本高 无奈背转身

  近年来频惹争议的“网上下载”问题,是创意行业最头痛问题之一。在该行业中列前几位的侵权形式中,除了“盗版和非法下载”(26.3%)外,“剽窃抄袭”(65%)、“擅自复制”(53.8%)和“擅自使用”(32.5%)也是创意企业的心病。尽管有不少企业通过商标注册、著作权保护等方式予以保护,但仍有二成企业对创意产品未采取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

  有“护身符”为何不用?

维权成本太高是主要原因。以程序相对简单的普通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为例,也要平均花费5个月,专利权从申请到授权更是要经历数年之久。另一方面,对盗版、仿冒的惩戒力度过轻,一般不超过5万元的经济惩罚;而对商业秘密侵权、网络搜索引擎提供下载等尚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也造成了法律上的真空地带。

  调查发现,沪上创意产业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创作团队在10人以下的占57.5%。它们的资金规模不可能很大,也不容许太长的资金周转周期。如果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后仍看不到明显的保护效果,企业就很难在权衡投入产出后主动寻求法律保护。

  单兵作战难 结盟促繁荣

  据课题组负责人、东华大学管理学院潘瑾博士介绍,在国外发展创意产业的成功经验中,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尤为重要。日本有大量社会团体,如国际

商标法研究会、不正当竞争研究会等,会员间经常就如何防范侵权进行交流;英国的行业协会还以发行彩票的方式,为中小企业的产品设计、法律保护提供资金支持。而上海除了版权保护协会、反盗版联盟等五六家专业的保护组织外,与创意产业相关的行业协会总量不足,大多数企业还是“单兵作战”。

  “结盟”的真正目的,是加强交流、促进创意产业繁荣。从调查情况看,分别有61.2%和81.6%的企业和个人能够接受他人“无偿、非商业化使用其创意产品”;也有超过70%的企业愿意“使用他人作品、专利或商业秘密,并支付报酬”,或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潘瑾认为,

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的并非各自“死守”自己的作品、互相垄断,而应在合理的交流使用中,发挥创意产品的社会价值。例如新加坡的公共交易平台,将知识产权所有人、潜在购买者、销售者和被许可方聚集在一起,促进创意产品的商品化,其经验值得借鉴。

  相关链接

  “创意产业”的概念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由英国首先提出,并被定义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开发和运用,具创造财富及就业潜力的产业”,主要涵盖广告、建筑、艺术品与古董、手工艺、设计、时装、电影与录像、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服务、电视与广播等13个产业部门。

  作者:本报记者 章迪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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