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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09:36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黄勇 高明勇

  工会为何在薪金对话机制中缺席在此次“东航机长事件”中,机长们和管理者之间的直接对立和冲突,无疑是令人遗憾的。然而,更让人遗憾的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双方矛盾症结的难以调和在于缺乏一个相互协商、共同交流的平台。换句话说,矛盾的双方缺乏一个缓和冲突的协调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总则中开宗明义,指出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其中第六条明确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显然,从目前制度安排的角度来看,工会在这个事件中是缺席的,或者说,至少是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江苏将鼓励职工依法主动行使权利遗憾的同时,昨天传来

  的一则消息令记者感到欣喜。11月22日,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26次会议上传来消息:江苏将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并完善职工收入随企业效益提高而提高的机制。

  据介绍,“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三方是指政府、工会和企业。这种协调机制,由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派出代表组成协调机构,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对涉及三方利益调整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议等。省劳动厅厅长陈震宁透露,下一步,江苏将以非公企业劳动者及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全面实施并不断完善

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全国“推进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劳动关系三方组织机构将综合运用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劳动合同签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手段,扩大劳动合同制度的覆盖面,力争用不到三年的时间,指导和推动所有用人单位都能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全省还将开展创建和谐企业活动。

  陈震宁介绍,江苏下一步将鼓励和引导职工依法主动行使权利,善于协商。对没有建立工作协商制度的单位,要扎实加快扩大制度覆盖;对拒不开展工资协商、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经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高合同履行质量,帮助用人单位理顺工资分配关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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