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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附加费征收期限延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09:27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由于油价持续在高位徘徊,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于11月23日下发通知,决定将现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 1日。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 采访时表示:燃油费收取标准不变。已提前购买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航班机票的旅客不再补收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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