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对外贸易法 具体规定12条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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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 |||||||||
商务部今天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等12条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行政制裁,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法规已于9月1日开始施行,12条违法行为是: 1、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
2、违反国营贸易管理规定,非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行为; 3、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 4、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 5、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6、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7、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8、骗取出口退税; 9、走私; 10、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11、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1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商务部将向社会公告的信息包括:经营者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受到的处理、处罚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