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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炎洁遭遇傍名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 09:25 法制日报

  法院一审判决:“妇炎洁”是专用名不是通用名

  李青 黄辉 祝青

  “我用妇炎洁,洗洗更健康。”以生产伊康美宝牌“妇炎洁”洗液为主的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自请歌手任静、付笛声做广告后,其“妇炎洁”洗液产品声名鹊起,家喻户
晓。

  然而,在广告宣传上投入巨额资金的仁和集团近期却发现,市场上最近又冒出了一个名为佑美牌的“妇炎洁”洗液,于是该集团向工商部门举报。江西省工商局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对生产该产品的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佑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天佑公司不服,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仁和集团控股的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公司(下称康美公司)则以侵权为由将天佑公司告上法庭。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主管部门:“妇炎洁”应属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江西省卫生厅法监局核实,省卫生厅除批准江西康美公司“妇炎洁”洗液名称之外,没有再批准其它企业用“妇炎洁”洗液名称。据此,

卫生部门认为,“妇炎洁”洗液是该企业专用的产品名称,不属于通用名称。

  江西省工商局经调查也认为,“妇炎洁”一词是康美公司独家首创,并在长期经营中赋予其以特定的内涵,该企业使用后产生了一定的市场含义。因此,“妇炎洁”应属康美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而天佑公司生产的“妇炎洁”洗液只是从2005年4月才投放市场,其“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和意图明显。

  为此,江西省工商局责成婺源县工商局立即查处天佑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妇炎洁”产品的包装及容器。

  2005年7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将康美公司申请的“妇炎洁”

商标予以公告。

  法院判决:天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10月25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引起社会关注的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妇炎洁”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名称系原告康美公司于1999年1月份在卫生用品上最先使用,并连续使用至今,原告长年、连续在

中央电视台及全国各大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使相关公众一看到或听到“妇炎洁”洗液即能区分产品的来源为仁和集团,在使用过程中已经产生了显著性,“妇炎洁”系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天佑公司生产的“佑美”牌妇炎洁与原告康美公司生产的“伊康美宝”牌妇炎洁比对,名称相同,足以造成相关人员误认误购。

  法院判令天佑公司立即停止仿冒行为,销毁现有库存仿冒外包装盒、内包装罐以及全部侵权产品,召回、清理已流入市场的全部侵权产品,消除负面影响,并赔偿康美公司30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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