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出征求地方和委内司局意见
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及问题说明
一、主要内容
《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的细化,同时,结合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补充了一些复议案件审理中亟需明确的内容。其中,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条件、期限和程序,以及被申请人的答复要求等方面是细化的重点。
《办法》分为五章: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复议机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包括复议申请范围、申请期限、申请方式、申请书主要内容、申请材料的补正、不作为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等内容;第三章“受理与审查”,包括受理日期、不予受理的情形、转送案件、受理后的中止、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文书的应用、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的必要内容、复议审查方式、证据规则、复议期间的停止执行、申请人撤回申请等内容;第四章“决定与执行”,包括做出决定的期限、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等内容;第五章“附则”,主要是对《办法》中有关概念的界定,以及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申请材料的补正程序
《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五项基本内容,第十条对不同申请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九条规定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时进行补正的情况,第十一条规定了不作为申请复议处理的情形。上述条文总体上都是对复议申请阶段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作出这种补充的考虑是:由于对复议申请的审查时限紧迫(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规范或不应作为复议申请处理的范围不清,增大了复议机关的判定难度,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也不利于申请人自身问题的解决。为此,《办法》对申请条件进行了细化,并为申请人提供了补正的机会,符合《行政复议法》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精神。
(二)关于被申请人答复意见的主要内容
《办法》第二十条详细列举了被申请人依法提交的书面答复中所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补充完善了《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有利于避免调查过程中因反复查证导致的资源浪费。同时,该条也是对被申请人(大多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提出有效的答复意见的指导,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关于受理和审查阶段的处理方式
《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对决定不予受理、案件转送、中止复议和终止复议的情形进行了相对集中的规定。主要考虑是:《行政复议法》中对上述各种情况的规定较为零散,也没有类型化的汇总,容易导致适用法律时的遗漏。同时,受理阶段法定时限较短,工作强度较大,对该阶段的各种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而集中的规定,可以有效减少判断上的误差。
(四)关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用
由于《行政复议法》中未对各种法律文书的应用范围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法律文书的名称和适用上的混乱。《办法》第三章在对受理阶段各种处理情况进行分类的同时,也明确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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